第一章 会计职责
第一条 本基金会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营利机构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职责,同时根据本基金会实际,确定其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二条 会计应妥善保管“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该印章的使用按照本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会计应认真审核本基金会所有报销原始单据,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把审查关。
第四条 会计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和保管,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安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会计负责登载会计账簿,制填会计报表,保存会计文件。
第六条 会计负责本基金会的报税工作。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财务负责人或秘书长批准。
第二章 出纳职责
第八条 出纳员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现金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 办理本基金会各项现金收付业务。
第九条 出纳员负责管理理事长印鉴章,审存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收据、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必须放置于保险柜中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或支取手续。
第十条 本基金会使用转账支票,经办人在按照规定程序领取转账支票后,可由领用人员实施同城支付,其它支付及现金提取事项,必须由出纳员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十一条 出纳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准”:
(一) 不准挪用现金;
(二) 不准私自使用公款;
(三) 不准超限额库存现金;
(四) 不准用白条抵库存;
(五) 不准坐支现金;
(六) 不准借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
(七) 不准保存账外公款;
(八) 不准租借或转让本基金会银行账户;
(九) 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十) 不准签出空头发票或收据。
第三章 会计人员交接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 交接手续,否则不得调动或离职。一般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由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监交。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离职前, 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会工作, 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财会业务有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的,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前,应先完结正在办理的会计事项,并在账本的最后笔余额加盖印章, 编制详细余额表和有关往来款项及其未了事项说明书等材料, 然后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种资料,编列移交清册(应列明移交的凭证、账簿、报表、印 章、现金、支票、发票、文件资料、会计软件数据备份、财务计算机系统的进入口令及其他等有关资料和物品)。
第十五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対,要根据会计账簿的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并必须与账面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第十六条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十七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 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叁份,移交人接替人各执壹份,单位存档壹份。
第十八条 接替的财会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系统,不得另行设立新账,以保持财会资料的连续性。
第十九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 或者代理的, 秘书长、会计负责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 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秘书长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移交,但委托人仍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进行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以《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二届十一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