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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南青基金)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并科学妥善处置重大事项,根据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调整南青基金重大规划战略或发展目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超过总资产20%的业务项目计划或资金投资;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员工出境参访考察;
(五)与境外机构开展相关项目合作及会议;
(六)根据有关要求,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办公室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及时上报党支部、理事会及监事会。如有必要还应及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民政部门审批流程中已经包括需要上报信息内容的,不再重复报告。
第五条 召开开展涉外活动的,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上报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备的,应先进行电话报告,再在事后及时补报材料。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备一般采取书面形式,书面材料应载明组织名称,重大事项发生时间、地点、事项具体内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特殊情况可电话报备。
第七条 秘书处负责本制度的落实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或行为按照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八条 办公室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事项报告报告相关资料,按照要求归档,规范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进行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以《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