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南青基金”)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提高提高南青基金工作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南青基金可通过网站(含官网及慈善中国)、内部出版物、大众媒体(含微信公众号及微博)及现场公布等方式,向资助方、服务对象以及公众公布机构组织及运营情况、公益项目开展及评估审计情况等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遵循“规范有序、分类管理、及时准确、方便获取”的原则,在保护相关机构与个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南青基金对所披露的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信息披露的内容分为以下六类,分别在官网、官微及慈善中国平台等平台披露:
(一)组织基本信息包括:基本情况(名称、成立时间、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章程)、组织架构、获奖情况、评估结果等。
(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志愿者管理制度等。
(三)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摘要、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公开募捐活动及支出情况、慈善信托情况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信息等。
(四)项目信息包括:服务项目概况、获得资助情况、项目执行动态等。
(五)重大事件信息包括:机构举办的重大社会活动、机构法人、地址、业务范围变更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重大信息。
(六)其他信息:
1、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2、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3、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4、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五条 对于因披露而可能出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以及法律明文禁止披露的信息,不予披露。
第六条 南青基金依法可通过以下方式披露信息:
(一)网站与机构出版物(如年报、内刊、慈善中国等);
(二)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微信公众号及微博等);
(三)现场公开(如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
(四)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信函(包括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申请人披露信息。
第七条 为提升工作效率以及披露信息的准确度,南青基金综合考虑资助方、服务对象及其他相关方的意见与授权,披露平台主要为机构网站、机构微信公众号及慈善中国。
第八条 南青基金秘书处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实行专人负责、专岗管理、统一协调的工作模式,设信息披露员,负责信息披露活动以及相关协调工作。
第九条 信息披露前,秘书处应对披露信息进行审查,审核是否存在依法或依照资助方、服务对象意愿不予披露的信息,以及信息披露是否完整和准确。
第十条 涉及到重大事件信息披露的,经秘书处讨论批准后方可披露。
第十一条 南青基金诚心接受资助方、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本会所披露信息的监督,积极收集意见与建议,并对缺失或错误信息进行及时地补充和更正。
第十二条 南青基金将在信息披露后,对披露信息材料进行存档,具体存档工作由综合部负责。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二届十一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