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南青基金)电子票据、收据等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加强财务核算,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结合南青基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票据为财政部监制的“江西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电子)”。
第二章 电子票据的申请、开具和缴销
第三条 南青基金使用的“江西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电 子) ”由南青基金根据捐赠人实际捐赠金额开具,江西省财政厅线上核销。
第四条 电子票据的开具、登记与保管,由专人负责。对于已开具的电子票据, 根据其票据号码、校验码、开票日期、交款人、金额、领用人在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江西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登记簿中进行登记,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使用。
第五条 领用人在领取电子票据后需在《江西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 》登记簿中注明票据号码、校验码、开票日期、交款人、金额、领用人等,并签字确认。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代开电子票据时,须由代开人在领取电子票据时签字,对电子票据的票据号码、校验码、开票日期、交款人、金额、领用人、代开人等内容进行详细的登记。
第三章 电子票据的开具、使用和保管
第六条 电子票据的填开事项,必须由南青基金财务人员办理,并必须在发生并确认业务收入时,如实开具电子票据,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由代开人代开时,需要有交接记录, 如确认收入时捐赠人与开票人姓名不符,需有实际捐赠人代开电子票据授权书等作为记录。
第七条 对接收到的捐赠收入,需向捐赠方开具“江西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并核实开具信息做好登记。
第八条 在开具捐赠票据时,录入项目名称、单位、数量、 标准、金额,并加盖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执收专用章(电子) ;开错的电子票据在全部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保留在原本电子票据(票据)上,不涂改或废弃;同时要对开出和作废的电子票据(票据)的票号、日期、内容、索要单位、开票人签字等相关信息进行顺次详细登记,以便于将来查找。
第九条 当出现退票等情况时,财务人员需在开票系统
对原开具的电子票据进行红字冲销,并做好登记。
第十条 捐赠电子票据一律通过短信或者邮寄交付给捐赠 方, 同时进行登记,以备将来查账需要,避免收据重开、漏开的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进行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以
《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为准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