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南青基金”)财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南青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南青基金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金管理等的监督。坚持“发挥资金最大效用,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方针,做好财务监督。
第三条 预算管理监督:南青基金每年按时编制财务预算方案,财务预算经理事会审议后执行。
第四条 南青基金财务部监督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项目预算执行进度,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将年度预算执行结果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收入管理监督:南青基金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收入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
第六条 南青基金根据各项收入用途严格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全额进入南青基金专用账户,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由财务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七条 民政部门、审计部门及捐赠方有权向南青基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南青基金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八条 支出管理监督:南青基金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协议未明确使用方式的捐赠,应根据南青基金发展需要进行支出。
第九条 南青基金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财务部负责人要认真审查每笔费用的开支是否真实、合法、合规。不得伪造、变造借款报销凭证,序列支出等。
第十条 资金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南青基金业务范围和相关财务规定执行。南青基金的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财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有权拒绝付款或拒绝执行,必要时可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财务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任意取舍。
第十三条 南青基金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南青基金会计人员应按照有关要求向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南青基金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南青基金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南青基金账务进行审计,并公开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南青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二届十一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