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照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和宗旨,致力于加强基金会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推动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合作项目、公募项目、自主实施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工作应遵循公益原则,依法合规、诚信、非营利原则,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项目的分类:
(一)基金会根据宗旨自主发起设立的项目;
(二)根据捐赠人意愿,单独设立的公益项目;
(三)基金会发起或与捐赠人共同发起设立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根据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章程》,项目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及受益人实际需求;
(三)符合机构使命、价值观和发展战略;
(四)充分考虑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五)优先考虑组织开展和资助有利于青少年发展的项目;
(六)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和公益慈善行业伦理规范;
(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第六条 基金会项目立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选择合作方和执行方的合理性。
第七条 项目立项需提供项目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名称及项目宗旨;
(二)项目受益对象、范围;
(三)项目实施计划;
(四)项目实施时间;
(五)项目资金预算情况;
第八条 基金会项目立项均需经过项目部、财务部、秘书处批准,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由秘书处组织有关专家召开立项评审会讨论后作出决定,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按照《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项目,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属于紧急的救灾类项目,按实际情况协调执行,在项目结项前补充相关立项材料。
第九条 以下类型的项目,基金会不予立项或资助:
(一)具有宗教性、政治性活动倾向的项目;
(二)具有明显营利性倾向的项目;
(三)第三方合作机构或执行机构存在明显问题的项目;
(四)可以预见的、极易引起公众争议和负面舆论的项目。
第十条 涉及重大事项的项目,需按照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严格合法合规实施项目,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禁询私舞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受益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基金会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工作总结,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项目签署协议的,应确保按照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预算制。制定项目执行计划与预算,经秘书处批准在实施过程中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调整项目执行计划及预算,报秘书处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总结项目阶段性工作,并向秘书处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成效,接受秘书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参与人员须严格遵守项目保密原则,不得擅自不得泄露未经批准公示的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评估报告。
如因工作需要需调阅并对外展示项目保密内容,须由提请秘书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对外展示。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由基金会财务部统一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资金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基金会开展的定向募捐、公开募捐;
(三)政府资助/政府采购;
(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根据捐赠/合作协议、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提交项目请款单,经财务部、秘书处审批后方可拨款,其中南青基金认领的项目且支出在预算范围内,单笔超过8万元需由秘书处审核,互联网筹款项目需经互联网中心审核,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方应遵守基金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信息公开等制度。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用于人员费用及行政办公费用等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有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有捐赠协议的按捐赠协议处理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受赠方可与捐赠方就项目终止后有关剩余财产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没有捐赠协议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捐赠协议对捐赠资金或资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应当终止:
(一)项目已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项目无法按照约定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项目发生变更、合并的;
(四)项目有损害基金会声誉行为或开展违法活动的;
(五)项目有悖于基金会宗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项目的终止应当经过秘书处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如因违反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导致项目资金遭受损失的,基金会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项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项目立项的资金用途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约定处理的,由秘书处决定用于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项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不得再以基金会或项目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六章 项目档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归类建档,做到及时、完整、规范。
第三十条 项目档案应包括:所有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正式文件及有必要保存的非正式文件,例如项目文件、财务文件、会议记录、传播文件、项目影响资料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档案定期由项目负责人向综合部移交,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采用项目跟踪监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审计评估以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建立项目跟踪监督巡查机制,以检查、调研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开展的慈善项目,均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基金会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按照及时、准确、完整、真实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但涉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秘书处,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