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所属专项基金的设立、存续、终止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髙效使用、科学规范,发挥公益资源效益。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自然人(以下简称“发起人”)在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南青基金”)依法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二章 基金设立和审批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应当合法合规,符合南青基金宗旨和业务范围,并做到专款专用;不背离捐赠人和受助人的意愿,不为个人和企业谋求私利。
第四条 完善专项基金审核程序,设立专项基金,应经秘书处对专项基金设立的必要性、运作可行性、风险可控性、责任可担性等进行充分、合理论证,形成会议纪要材料。
第五条 专项基金有关事项变更的,发起人应填写《南青基金专项基金变更申请表》,报南青基金审核批准。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由发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设立申请表》,并提供专项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七条 申请成立专项基金,需同步承诺遵守专项基金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提交经发起人盖章的《专项基金财务工作承诺书》,发起人是自然人的,由发起人手签。
第八条 专项基金设立申请表通过审批后,由秘书长或授权代表与专项基金发起人签订《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书》,一式两份。
第九条 专项基金设立经签署协议后,未经南青基金书面许可,发起人不得在其他基金会设立同名、名称相近或其他容易引起公众混淆名称的专项基金。
第十条 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南青基金对下设专项基金的所有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发起人不得以专项基金名义与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对外签署合同、协议,未经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同意或授权,不对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政府单位/企业/学校/媒体等单位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专项基金初始基金需≥5万元,社会组织/个人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专项基金初始基金需≥2万元。
特殊情况的经秘书长批准同意方可设立,但批准设立后2个月内专项基金账户内资金余额应达到规定初始金额,如未达成,将自动转为公益项目或终止。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发起人拥有该专项基金冠名权。冠名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所冠名称应合法、尊重公序良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原则上不以捐赠人(或发起人)姓名或商品名称冠名。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在开展活动或宣传时应使用带有南青基金全称的规范名称,即“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XX基金”,不得以发起人的名义开展专项基金募捐及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相关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可享受以下权益:
1.专项基金授牌及批准文件;
2.可以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基金名义对外开展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内的相关公益活动;
3.专项基金募捐活动经过备案及授权,可以开展线上及线下公开募捐活动,募捐资金统一纳入南青基金账户;
4.出具专项基金收支报告;
5.专项基金捐赠可获税前抵扣的捐赠票据;
6.专项基金公益项目专业指导及咨询。
第三章 基金资金捐赠
第十五条 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专项基金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专项基金拥有公募资格,专项基金需进行公开募捐的,经南青基金同意后方可实施,募捐结束后结束7个工作日内将募捐资金全部汇入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指定账户。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使用必须遵守南青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南青基金的指导与监督。专项基金由南青基金统一管理,在南青基金内部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需全部依照设立协议规定用于慈善公益救助及社会公益事业。使用范围主要是助学、助医、助老、助孤、助残、助困、赈灾、环保、创业等。
第十九条 做好专项基金信息公开,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基金使用支出,申请单位需填写提交《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使用申请表》,经批准后拨付资金。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提交申请表的,需事先报备。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超出协议约定的使用范围。需要变更业务范围的,发起人应如实填写《南青基金专项基金变更申请表》,由秘书处进行审核批准。
如遇紧急救灾、救援、疫情防控等需要超协议约定的,可报南青基金秘书处进行审核,后补变更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应遵守南青基金宗旨,严格预算管理,在协议约定范围内专款专用,按照南青基金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所获捐赠资金应最大限度直接用于受助群体。
专项基金可以指定捐助对象,但不得指定与专项基金发起人或决策人近亲属(包含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或直接交易收益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在开展项目活动之前应向南青基金提交使用申请表、项目方案、项目预算等材料,相关费用预算需坚持公益性、合理性、公允节约原则。
项目活动完成后30天内向南青基金提交项目资料、执行报告、财务决算等材料,费用支出需坚持节约及合理原则。
专项基金申请拨付款项时,经南青基金财务部审核后,可按项目进展情况一次性或分批拨款。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使用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南青基金和专项基金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
3.设立管委会的,需符合管委会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加强专项基金管理成本管理,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专项基金存续及公益活动的延续性,政府单位/企业/学校/媒体等单位发起设立的专项基金,每月月度账面存续金额不少于2万元;社会组织/个人发起设立的专项基金,每月月度账面存续金额不少于1万元。
如低于以上存续金额,且发起方无续捐达标计划的,则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有权中止专项基金或者变更为普通公益合作项目。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专项基金更好发挥作用,加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工作,南青基金依法对专项基金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及审计,同时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按照以下标准计提专项基金财务行政审计成本,计提标准按照专项基金到帐金额计算:
1.慈善救助类(助医、助学类慈善)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按照3%计提专项基金财务行政审计成本;
2.慈善救助类+项目类混合的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按照6%计提专项基金财务行政审计成本;
3.项目类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按照10%计提专项基金财务行政审计成本;
特殊情况的,按照专项基金设立协议或秘书处有关决议收取专项基金财务行政审计成本。
专项基金财务行政审计成本是指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在专项基金管理与监督过程中产生的包括人员、行政、会计核算、审计评估成本、银行网银帐户、数字证书、回单柜成本分摊及必要的行政办公支出,包含含通讯费、电费、办公用品、打印复印、办公及耗材分摊、资料票据邮寄等相关成本。
第五章 基金的运营监督
第二十八条 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作为唯一管理机构对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专项基金设立后,由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专项基金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初始启动资金≥100万或发起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要求的,可以设立专项基金管委会负责专项基金日常管理和项目执行工作。
第三十条 设立专项基金管委会的,管委会成员一般3至9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发起人与南青基金具体商定。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拟定专项基金的募集方案和使用方向,报南青基金审定后组织实施;
2.拟定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则、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报南青基金审定后组织实施;
3.按照相关规定,向南青基金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4.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设立专项基金管委会的,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应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内容应以书面记录或纪要的形式报送南青基金存档。
第三十三条 设立专项基金管委会的,管委会下设置办公室,作为专项基金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募集、宣传推广、项目执行、联络等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专项基金对外业务一律使用南青基金印章,盖章程序按南青基金印章使用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管委会的,管委会架构由南青基金与发起人共同确定,管委会会议由南青基金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会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负责人可称**基金秘书长、**基金管委会主任、**基金管委会副主任;未设立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专项基金负责人可称为**基金秘书长,但均不得称**基金理事长、**基金会长等误导公众的称谓。
有条件的专项基金可邀请主要捐赠人参加管理委员会,担任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副主任或委员。
第三十六条 南青基金可根据专项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专项基金运作状况,对违反有关规定或不适合再存续的专项基金进行终止清算。
第三十七条 南青基金每年末或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项基金管理工作小组评估专项基金运营情况,划分为A+、A、B、C、D、E六个等级,作为专项基金存续或撤销终止材料。
必要时,也可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
第三十八条 专项基金应依照设立协议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并将活动情况及时报备,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规范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
专项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以终止:
1.一个自然年度内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少于1次的,经督
促后,30天内仍未开展慈善公益活动的;
2.其它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实现设立协议目的的;
3.设立人或发起方主动申请撤销专项基金的;
4.专项基金收支未按照要求全部纳入南青基金账户的;
5.资金余额低于本办法账面存续金额规定的;
6.未经南青基金书面许可,发起人在其他基金会设立同名、名称相近或容易引起公众混淆名称的专项基金的;
7.设立人或发起方行为违背社会公德,或滥用、擅用专项基金名称,造成舆情事件致使南青基金名誉受损的;
8.专项基金在整改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或整改无效的;
9.连续两个年度专项基金评估等级在D级及以下的;
10.专项基金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专项基金使命已完成,并且没有计划继续运营;
11.其他依照政法、民政、审计、公安、司法、监察等部门有关政策文件需要终止的;
12.其它应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以上依法终止的专项基金,可经过公示后变更为普通项目合作。
第三十九条 拟终止的专项基金,由南青基金牵头成立专门清算小组进行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清算,清算结果由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在公开渠道发布,该专项基金正式终止。
第四十条 清算完剩余资金一个季度内按照捐赠人意愿执行完毕或转为南青基金公益慈善项目。未决定用途的及清算完成一个季度内未使用完毕的,由南青基金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并在公开渠道发布。
第四十一条 专项基金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专项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为两年。基金到期后,经评估后可存续的,可以进行延期。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青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洪青基发〔2021〕6号)自行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专项基金财务工作承诺书
一、事前:
1.拟定项目方案(需含活动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活动形式等)
2.拟定资金预算;
备注:如自行采购物资(报销制),需预发物资数量及价格清单在购买前审核。
3.相关费用预算需坚持公益性、合理性、公允节约;
二、事中:
1.严格按照项目方案及预算范围内真实执行。
(不存在内账外账两套体系);
2.费用支出需坚持节约及合理的原则;
3.所有真实产生费用取得合规财务票据及凭证;
4.单项采购/设备支出金额较大(≥2000元),需要招标或比价(线下或线上),保留比价/询价过程相关材料;
三、事后:
1.项目总结(需含活动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活动照片、总结);
2.资金决算: 不能超出预算额度;
3.提交财务结算凭据:
(1)除人员费用外,所有支出必须提供合规正式发票,不能用自 制收据、小票或白条代替;
(2)人员费用需直接汇款到个人账户,不能委托他人代收,涉及个税的需依法代扣代缴;
(3)大额采购提供招标比价相关文件。
我方承诺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履行专项基金财务程序。
专项基金发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