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会议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会议主要包括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长办公会及其他与基金会有关的决策类会议。
第二条 为保证各类会议高质量、高效率召开,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三条 综合行政部负责基金会会议的全部会务工作,并负责议决事项的落实及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四条 基金会各类会议在职权范围内形成的会议决议具有权威性和行政约束力,全体人员要认真遵照执行。
第五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也可采用网络及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者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十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监事为3人至7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召开次数由监事长根据年度实际工作情况确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秘书长办公会决定。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主持,内设部门相关负责人参会。
第十三条 秘书处会议行使下列九方面的职权:
(一)落实理事会确定的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研究决定基金会建设与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任务和重要活动;
(二)讨论决定向理事会报告、请示、汇报以及其他重要文件的草拟等有关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基金会人员及实习生的聘任、聘用人员的聘任、续聘、解聘、以及员工奖惩、培训、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重要项目的实施管理、分配方案和审定上报;
(五)研究基金会资产、财务管理、实施等有关事宜;
(六)讨论决定捐赠仪式、新闻发布会等重大活动的实施方案;
(七)讨论通过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制定的各项基金会管理制度;
(八)参照《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研究制定通过实施实物资产管理制度;
(九)参照《慈善法》、《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通过实施物资及服务采购制度;
(十)《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通过实施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需经秘书处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其他与基金会有关的会议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秘书处所有,未尽事宜,以《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自二届四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