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南青基金”)资金监督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等规定,结合机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机构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币。
第三条 财务部负责机构的资金管理,办理资金结算,根据机构发展的需要会同业务部门编制资金的收支计划及经费预算,按计划组织实施,定期分析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办理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五条 建立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银行账户的设立、注销、变更需由法定代表人审批。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第八条 加强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网上银行业务范围:主要用于往来转账支付、查询,办理工资、奖金、福利发放,工作人员费用报销,存款及理财等业务。
第九条 严格按照交易程序进行操作,核对网址,正确登录,不下载安装不明来历的软件,不随意打开可疑邮件。交易完成,要及时退出网上交易程序。
第十条 财务部应当对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据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需分期分批付款的经费,依据审批文件分批付款时由财务部审核签字确认后交秘书长审核签字,如无预算、超出预算、超标准、超过使用范围或特殊支出按程序重新进行申请、审批,报秘书处审核。
第十二条 现金的开支范围为: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补贴、福利费、差旅费等款项;支付给不能转账的集体单位或其他个人的劳务报酬和购买物资的款项;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收款方银行帐号不能办理转账结算或对方当地有特殊情况等,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
第十三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公章须由综合部保管,法人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人员保管。按规定需要有秘书长审批的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为了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办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人员需对结算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届四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