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
(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第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又称为“南昌青基会”,简称为“南青基金”。
第二条 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称“本基金会”)是由共青团南昌市委、南昌市青年联合会发起创办和直接领导,具有法人资格与公开募捐资格的非营利性基金会,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本基金会主要面向江西省内公众募捐,同时接受省外公众的捐助。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争取海内外关心南昌市青少年事业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赞助,促进南昌市青少年工作、社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事业和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的发展,奖励各类青少年优秀人才,扶持青年创业,通过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帮助我市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共青团江西省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西站大街与三清山大道交叉口南昌市青少年宫10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南昌市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成长的需要,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募捐活动和资助服务项目;
(二)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类活动;
(三)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青少年问题的研究工作;
(四)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五)为青年创业及相关活动提供扶持帮助;
(六)加强对外交往,增进与省内外各团体、组织之间的友好往来,互相了解,互相合作;
(七)扶持帮助青少年公益组织;
(八)支持江西社会组织发展及优秀公益项目;
(九)发挥基金会平台、枢纽作用,促进江西慈善公益事业发展;
(十)按照《慈善法》第三条开展的其他慈善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对基金会负责,理事会的理事为5-25人。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在青少年发展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
(三)有能力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基金会党组织、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六)理事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出席理事会议的,视同辞职。
(七)理事会成员低于章程规定人数的,应当及时补足。未补足前,原理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拒不履职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根据本基金会宗旨参加有关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进审议、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反映青少年意愿和要求。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者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一名受托人在一次理事会会议上只能接受一名理事的委托,并且委托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全体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有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会议代替理事会行使重大事项和资金使用的决策权,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1-2名理事组成。理事长会议由秘书处报理事长同意后召开,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有决议或决定必须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才有效,每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由秘书处整理成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监事为3人至7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理事、监事履行职责时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基金会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由上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每届任期内,理事长、副理事长确需卸职或改选的,由理事会提议或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秘书长在任期内确需卸任或改选的,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
本基金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决定聘任。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政治素质;
(二)在青少年工作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以及机构日常工作情况;
(三)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对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提出建议,由理事会决定;
(七)按照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处理相关其它事务。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国内外团体、机构、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在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依法与之签订书面协议,使用本基金会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基金会账户,由本基金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基金会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不得资助与公益慈善目的无关的营利性活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
(二)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资助项目;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建立专项基金。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本基金会所管基金的规模投资和增值行为;
(二)以本基金会名义单独和联合其他主体开展的重大募捐活动;
(三)本基金会与社会合作方联合开展的希望工程和其它项目的筹资活动;
(四)其他经理事会研究实施的合法经济活动。
(五)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宗旨的项目募捐;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公益服务提供必要条件,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公益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二)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本基金会慈善活动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是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等共同发生,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转由其他性质一致、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开展符合捐赠方意愿的活动;
(二)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一致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基金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八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基金会党组织意见;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二条 本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3日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