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总则:
为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规范劳动纪律,养成良好工作习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南青基金所有员工。
第三条、工作时间:
1、员工每周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
2、每天正常工作时间:9:00—17:00;
第四条、考勤管理:
1、南青基金所有员工(除实习生)工作日上下班使用钉钉打卡;
2、秘书处负责考勤,考勤负责人应如实记录各位员共做出
勤情况,月末汇总当月员工出勤情况。
3、每月度迟到累计≥60分钟,按总时间3倍扣除休假天数;月度迟到累计≥90分钟,同时取消当月交通补贴;特殊客观原因可在3天内在钉钉中填写说明,不计入迟到。
4、全员交通补贴每月150元/人,以公交卡充值形式发放,从2018年11月开始执行;
5、50元/人/月 通讯补贴; 100元/人/月 全勤准时奖励,从4月16日开始执行;
(1) 工作日≥85%以上天数9点前打卡到岗 ,不含钉钉上提交的外出公务及半天以上休假天数;
(2)当月无任何事假、旷工;
6、日常加班按小时计,全天加班按照6小时;
7、全天调休按照每日6小时;
8、加班补贴核算:
(1)6小时≤同一日加班≤8小时,核算1天加班补贴;
(2)不同日加班≤6小时或同一日加班≥8小时部分,累计每8小时核算1天加班补贴。
第五条、旷工:
1、旷工认定:未经秘书长许可或批准,亦无法定原因,员工应当出勤而未出勤的,属于旷工。
2、旷工处罚:旷工期间,南青基金不支付工资;
3、连续旷工不足3个工作日(不含3个工作日)或滚动一年内累计旷工不足5个工作日(不含5个工作日),南青基金有权依据其情节给予二级警告处罚。
4、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含3个工作日)或滚动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属严重违纪行为,南青基金有权单方立刻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请假:
1、请假原则:
(1)所有请假须通过南青基金秘书处进行事前申请,并经有权限的签批人批准后生效。
(2)员工因紧急情况或特殊原因无法履行事前请假审批程序的,应当于该紧急情况或特殊原因消除后补办请假申请及审批手续, 未及时补办且符合旷工条件的,一律视为旷工。
(3)超过一天的休假或因公外出均需到秘书处做申请说明,并获得有审批权限的签批人批准(如签批人不能当天在系统中完成签批,可口头或短信批准)。突发疾病等特殊情况下无法履行提前请假程序的,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尽快通知直接上级,并于紧急情况消除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请假审批流程。否则将相应按照缺勤或旷工处理。
(4)请假计时单位:
带薪休假、病假、事假:请假单位为1小时;婚假、丧假、生育产假、晚育奖励假、流产假、男员工陪产假:请假单位为1天。
第六条:加班及调休:
1、加班定义:
(1)加班是指因工作需要,由上级批准或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提供劳动的。对于员工自愿参加的、由单位组织进行的、旨在提升员工个人能力或增进单位/部门/团队成员间相互了解的培训及活动的,不属于加班。
(2)单位不提倡加班,每个岗位应对工作目标与结果负责,在工作时间内积极、高效完成本职工作。对于非常规性的紧急任务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通过加班才能完成的,方可加班。
2、调休:
员工在非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可在秘书处登记进行调休,
3、具体规定
(1)基金会鼓励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内高效完成本职工作,重在效率,不提倡加班。
(2)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如工作需要安排加班者,应事先在微信工作群内报备,方可计入加班时间。
(3)工作日晚上加班,每次超过2.5小时方可计入加班,周末加班,每次超过3小时的方可计入加班时间;员工因个人原因推迟下班的,不计加班时间。
(4)以调休方式补偿加班,调休应以保障单位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为前提,由各部门负责人安排执行。
(5)发生加班、调休、请假等事项,需在次周周一上午统一报至综合部考勤员处,计入考核时间。
(6)加班累计可以选择同等时间进行调休(非紧急工作期间),也可申请加班补贴,标准150元/天;
4、加班类型
加班的类型:周末加班、节假日加班、工作日加班。
(1)周末加班,以3小时为单位计算,不足3小时的不计,加班当年及次年内,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因工作需要不能调休的,给予150元/天作为加班费。
(2)节假日加班,国家法定假日内原则上不允许加班,确需加班的,由单位领导批准。当年及次年内,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因工作需要不能调休的,按150元/天计算。
(3)工作日加班,指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日8小时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以小时为单位计算,不足2.5小时的不计,加班以后的当年及次年内,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因工作需要不能调休的,按150元/天计算。
第七条:休假:
1、国家法定节假日:
(1)元旦;
(2)春节;
(3)清明节;
(4)劳动节;
(5)端午节;
(6)中秋节;
(7)国庆节;
(8)其他休假日。
2、部分员工假日:
(1)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男员工照常上班)
(2)青年节(5月4日),28周岁(含)以下的员工休假半天(其他员工照旧上班)
(3)外籍员工享受工作地节假日
(4)少数民族节日,具体日期按照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5)儿童节(6月1日),子女在14周岁(不含)以下的员工可休假半天(其他员工照常上班)
(6)元宵节(农历元月十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提前2小时下班。
以上各休假日,薪资照发。
第八条、年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3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3年不满6年的,年休假7天;已满6年不满10年,年休假10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九条、病假规定:
病假工资标准 :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按如下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
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第十条、婚嫁: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第十一条、产检、规定: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1、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2、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3、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第十二条、产假规定:
女职工给予产假158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陪产假15天
第十三条、丧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工伤假期:《工伤假国家法律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员工休假流程:
1、员工休假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假逾期不归者,一律按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