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金设立与审批
第三章 基金资金捐赠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章 基金的运营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专项公益基金的设立与管理,确保专项公益基金的合理使用,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专项公益基金是指由公司企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在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南青基金”)依法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
第二章 基金设立和审批
第三条 专项公益基金设立需由设立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专项公益基金设立申请表》,由项目部提交秘书长办公会研究,报理事长审批。
第四条 专项公益基金设立申请表通过审批后,由秘书长或授权代表与申请设立人(单位)签订《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专项公益基金设立协议书》,一式两份。
第五条 专项公益基金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基金会章程和专项公益基金宗旨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专项公益基金设立后,设立人(单位)拥有该公益基金冠名权。冠名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全称格式为“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XX公益基金”。
第三章 基金资金捐赠
第七条 专项公益基金需进行公开募捐的,须提前一周报送募捐策划方案,经基金会秘书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于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募捐资金汇入公益基金账户。
第八条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专项公益基金拥有公募资格,可以以专项基金名义开展公开募捐,募集资金由南青基金进行接收。南青基金收到捐款后,负责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专项公益基金使用必须遵守南青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南青基金的指导与监督。专项公益基金由南青基金统一管理,设立专帐,专款专用。
第十条 专项公益基金需全部依照设立协议规定用于慈善公益救助及社会公益事业。使用范围主要是助学、助医、助老、助孤、助残、助困、赈灾、环保、创业等慈善公益项目,救助对象为社会各类困难群体及创业青年。
第十一条 基金使用支出,申请单位需要提前一周将支出方案报南青基金秘书处备案,填写提交《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专项公益基金使用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拨付资金。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的资金事项,事后不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 专项公益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超出约定的使用范围。并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基金的用途,捐赠人捐赠行为的发生视为对所公告内容的认可。
第十三条 拟终止的专项公益基金,由南青基金牵头和该专项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共同成立专门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
第十四条 专项公益基金的剩余财产,由基金管委员会决定用于专项公益基金宗旨范围内的公益事业。未决定用途的,由基金会用于发展本基金会宗旨范围内的公益事业。
第十五条 违反专项公益基金使用规定的,南青基金有权终止该专项公益基金,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五章 基金的运营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公益基金设立后,需组建专项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专项基金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项目执行工作,由南青基金、公益组织、捐赠人代表、媒体代表共同组成,设总干事一名,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管理委员会总干事负责召集,会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专项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基金设立的目的和年限,制定实施办法;
(二)制定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活动计划;
(三)审定基金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基金的资金筹集;
(五)拟订基金的年度收支预算;
(六)拟订基金的年度财务结算。
第二十条 南青基金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专项公益基金运作状况,向社会和受益人公示宣传捐赠方以及捐赠人的爱心善举,并给予捐赠方多种形式的褒奖和荣誉表彰。
第二十一条 专项公益基金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的优惠政策,即“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专项公益基金期限原则上为两年。基金到期后,经南青基金评估、批准,可以进行延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青基金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