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捐赠管理工作,规范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日常捐赠行为,保障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结合基金会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主要是指面向基金会的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为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捐赠行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条 基金会在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活动时,应严格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和经本基金会授权的人员方可从事募捐活动。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捐赠方主动向基金会表明捐赠意向后,基金会应根据相关规定对捐赠方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审查捐赠意向是否符合基金会工作宗旨;必要时,可向业务主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六条 根据捐赠人的捐赠意愿,捐赠人可直接汇款也可通过邮局汇款、银行汇款、网络捐款、现金等方式捐赠。
基金会财务部收到捐赠后应将捐款者名单、捐赠信息记录存档,并及时开具捐赠票据;匿名捐赠的,依法依规另行处理。
第七条 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基金会应定期通过官方渠道(如基金会网站等)公示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基金会凡接受个人或企业捐赠款物,经沟通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捐赠协议,订立协议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协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扫描件等均为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捐赠协议原则上先由捐赠方签字盖章后,南青基金才予以签字盖章;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秘书处进行编号、登记、归档。协议文本一式两份,捐方持一份,我方持一份,协议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存档并保存。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根据捐赠意向函或者捐赠协议确定,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要事先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捐赠资金按照捐赠意愿分为定向捐赠与非定向捐赠,对于捐赠人没有指定用途,没有规定使用时间的捐赠,基金会可使用此捐款用于青少年公益事业发展或实施相关公益项目。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物资后,按以下方式开具财政部监制的《江西省公益事业捐赠同意收据(电子)》和捐赠证书。
第十三条 捐赠方以非货币形式捐赠资产,应由捐赠方提供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有关计价凭据(如发票、报关单、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
基金会根据捐赠者提供的发货清单和计价凭据出具捐赠收据;不能提供有关计价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出具捐赠收入。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第十四条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五条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双方都能够认同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十六条 基金会在接受书画、古玩等艺术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酒类等不能直接用于公益资助的物资时,应与捐赠方签署物资变卖协议,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以拍卖后的实际价值作为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来开具财政部监制的《江西省公益事业捐赠同意收据(电子)》和捐赠证书。变卖捐赠物资所得款项必须作为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履行验收程序,物资数量和质量须经捐赠方、基金会双方核实确认。
第十八条 捐赠意向和价值认定后,捐赠经办部门、财务部门应依次进行审核,并报秘书长批准后,与受赠方签订捐赠协议;
第十九条 举行现场捐赠仪式的,在现场捐赠时由综合部负责接收,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资产入库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条 捐赠数量较大或者不适合在基金会入库保存及为了节省相关物流成本的物资捐赠,可由捐赠方直接发送至其他指定受赠方,由受赠方开具接收证明,财务部根据接收证明记账。
第二十一条 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办理出库单,物资出库及发放程序要严格依据捐赠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会对捐赠物资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捐赠方有权查询捐赠物资的管理、发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捐赠方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交付基金会或协议约定的受赠方。对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方应当及时向基金会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
基金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二十三条 如捐赠方违约,基金会有权依法追究捐赠方违约责任,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使用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挪作他用。如确需变更物资用途,应征得捐赠方同意并签署捐赠物资用途变更协议;如需变卖捐赠物资,应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并由基金会综合部牵头组织实施,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变卖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损失的,基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财务部所有,未尽事宜,以《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自2020年12月30日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