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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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同意评定郭力振同志为烈士的批复》,评定郭力振为烈士。郭力振,1986年11月出生,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军人后代。2019年,因家庭经济压力的影响,郭力振来到南昌工作,在江西省和臻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担任后勤部经理。
2020年6月4日18时,郭力振在秋水广场水域的岸边散步,听到水中有人呼救,危急之下,他奋不顾身跳进赣江,拯救落水男孩,但因水流湍急,两人最终沉入江中,郭力振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33岁。之后,郭力振被评为2020年10-12月“江西好人”,但家属得到的抚恤金仅仅只有3000元。由于情感的悲痛和经济的压力,郭力振家属向我们求助。了解事件经过后,我们立即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家属向有关部门主张权益。这条路一走,就是三年。
下文引用法条:
1、《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2、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3、第十五条规定,“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郭力振为了抢救公民生命而牺牲,符合评定烈士的条件,依法可以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评定烈士,如成功评定烈士,遗属可以享受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然而,我们协助家属向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提出烈士评定申请后,有关部门却要求家属向原籍相关部门申报。原籍部门与事发地距离遥远,调查事实更加困难,要申报谈何容易?无奈,我们只能向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映此事,希望能够得到进一步重视。2021年,在省厅的介入下,申报流程终于正式启动,但进展仍然十分缓慢。期间我们持续跟踪,多次与省厅联系寻求帮助,省厅的工作人员也密切关注此事,推动申报工作的开展。2023年4月1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正式作出批复,同意评定郭力振为烈士。三年一路走来不容易,尘埃落定那一刻,家属感到无比的欣慰。
奋不顾身行壮举,纵身一跃铸英魂。郭力振用生命谱写壮歌,我们亦当报以最崇高的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