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印章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法人章、公章、财务章及办公室章等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保管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应由基金会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并报请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刻制完成后,应及时在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条 各类印章应明确保管责任人,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具体分工如下:
法人章及财务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
公章及办公室章:由综合部保管。
第五条 印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印章,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如因工作需要携带印章外出,必须经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并指派专人陪同。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使用公章时,必须填写《印章使用登记簿》,详细记录用印时间、用印内容、用印人、审批人等信息。
第八条 各类印章的使用权限如下:
法人章:主要用于签署合同、协议、法律文件等重要文件。使用时需经授权人同意。
公章:用于基金会对外公文、信函、证明、证书等文件的签发。使用时需经秘书长或理事长同意。
财务章:用于财务凭证、支票、汇票等财务文件的签发。使用时需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
办公室章:用于基金会内部文件、通知、公告等文件的签发。使用时需经综合部主管同意。
第九条 严禁在空白纸张或未填写完整内容的文件上加盖印章。印章原则上不携带外出,确因业务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说明事项,经秘书长批准后,填写《登记表》,由印章管理人员本人或指定专人携带外出用印,期间不得将公章交由他人使用。
第四章 印章的废止与更换
第十条 印章因损坏、遗失或需要更换时,应及时向秘书长或理事长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废止和更换手续。
第十一条 废止的印章应及时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更换的印章应及时在相关部门备案,并通知相关使用部门和个人。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二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如因保管不善或违规使用印章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