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为了加强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以 下简称“南青基金”)会计档案管理,充分发挥财务档案为会 计工作服务的作用,使会计档案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财务部内部应指定专人保管财务档案。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保证 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章 会计档案
第三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南青基金财务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报销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其他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现金盘点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 对账单, 其他应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财务部人员工作调岗时,要按要求填写“工作交接明细单”存档。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章 整理、编制会计档案
第四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 应由财务部专人按照归档要求,负责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五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保管。
第六条 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 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提供查阅或者复制。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改、拆封和抽换。
第七条 会计档案封皮正面及册背上应注明凭单名称、卷号,封皮注明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
第四章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一般分为 10 年和 30 年)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期限执行。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十条 财务档案保管期满应及时清理销毁。
(一)由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的名称、 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南青基金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财务、综合部等部门共同派
员监销;
(四)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按照会计档案销毁 清册所列内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综合部监销人员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五)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 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 保管到 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 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六章 档案交接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积极采用电脑信息系统对档案进行管
理,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二条 单位更换档案管理员,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 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人员,应当编 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南青基金负责人负责监交。交 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进行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以
《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二届十一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 档案名称 | 保管 期限 | 备注 |
一 | 会计凭证 | ||
1 | 原始凭证 | 30年 | |
2 | 记账凭证 | 30年 | |
二 | 会计账簿 | ||
3 | 总账 | 30年 | |
4 | 明细账 | 30年 | |
5 | 日记账 | 30年 | |
6 | 固定资产卡片 |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
7 | 其他辅助性账簿 | 30年 | |
三 | 财务会计报告 | ||
8 |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10年 | |
9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永久 | |
四 | 其他会计资料 | ||
10 |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10年 | |
11 | 银行对账单 | 10年 | |
12 | 纳税申报表 | 10年 | |
13 |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 30年 | |
14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
15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
16 |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 永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