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正确完整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规范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方,包括发起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百分之五以上理事来自该单位)、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共同投资方、主要捐赠人,以及实际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基金会在确认和处理关联方和基金会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在确定关联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允、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三)关联理事、监事和其他关联人回避表决;
(四)基金会管理层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五)基金会秘书处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对基金会是否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审计或评估机构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四条 基金会在处理关联交易时,不得违背公益性宗旨,不得损害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秘书处负责制定的关联交易战略、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且定期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信息。
第六条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确认:
(1)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2)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七条 关联方向本基金会捐赠现金、实物、劳务、专利、无形资产等,并不要求本基金会支付回报的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八条 所有关联交易信息都需要进行年度公开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应在财务报告和年检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九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1)发起人;
(2)理事主要来源单位(1/5以上理事来自该单位);
(3)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
(4)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进行披露: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未尽事宜,以《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自2020年12月30日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