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等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人员应根据基金会项目预算管理规范制定项目预算,在申报项目编制预算时应会同财务部协商。财务部需发表财务审核意见。
第三条 财务立项审核的重点主要为项目预算是否符合《慈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是否存在计算错误等。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审核项目预算是否符合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并保证其合理性和适当性。
第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应以项目申报书确定的工作目标和经费预算为依据,资金应全部用于受益对象和服务活动,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执行方案和经费申请须经项目负责人或财务人员同意。
第七条 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开支须严格遵守项目预算,按照项目执行进度使用和拨付经费,应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在规定的财务标准范围内,依据预算据实列支。
第八条 项目执行前需拟定项目方案及资金预算,相关费用预算需坚持公益性、合理性、公允性;
项目执行中需严格按照项目方案及预算真实执行费用支出需坚持节约及合理的原则,所有真实产生费用取得相关票据及凭证;
项目执行后需提交项目总结及资金决算及相关财务结算凭据。
第九条 为增加经费可复核性及方便项目财务审计,一般情况项目经费单笔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支付、劳务费及向受益对象发放救助款原则上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特殊情况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 通过互联网渠道购买物资或商家不方便转账支付的,可由项目执行人员先行垫付再凭费用发票和物资清单进行报销项目部会同财务部做好物资出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劳务费与志愿者补贴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登记志愿者联系方式等,发放补贴须转账支付,不得通过其他中间人或第三方基金会与单位转付。
特殊情况的经秘书长同意,可采取现金形式支付。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费或劳务费应根据工作时间及标准在预算范围内据实列支,按照税后支付费用,达到应税条件或应税范围的,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税。
第十三条 财务部收到完整付款审批材料后方可安排付款,若没有相关拨款完整材料,拨款人员应写明情况说明。完成审批后的付款处理时间一般不超过3-5个工作日,紧急救援救灾项目付款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中购买单项物资或服务活动采购总费用超过一定金额以上应履行必要的招标、询价和比价程序,并应保存询价(或比价)的过程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秘书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如项目所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或合作单位本身发生重大调整,而导致项目目标、活动、预算和其他内容发生重大变化,需报秘书长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如项目时间发生变更,时间延长3-6个月,由该项目负责人决定是否中止项目或批准变更,当时间延长超过6个月以上的,由秘书长决定是否中止项目或变更。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自2020年12月30日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