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南青基金)发票、收据等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加强财务核算,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结合南青基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发票为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二章 发票的购买、领取和缴销
第三条 南青基金使用的“江西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由江西省财务厅根据工作需要,向江西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购买。
第四条 发票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由专人负责。对于购买的发票,根据其种类、数量在《发票登记簿》中进行登记,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和拆本使用。
第五条 领用人在领取发票后需在《发票登记簿》中注明领用时间、领用发票页码等,并签字确认。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代开发票时,须由代开人在领取发票时签字,对发票的顺序号、代开人、代开时间等内容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将收据本和存根联、记帐联等完整交回。
第六条 发票使用后,其存根联由财务部保管,定期或不定期去江西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检查核销,再凭核销记录购买新的发票。
第七条 发票使用后的存根联保存期限为五年,保存期满后,由财务人员报经江西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进行销毁。
第三章 发票的开具、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 发票的填开事项,必须由南青基金财务人员办理,并必须在发生并确认业务收入时,如实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由代开人代开时,需要有交接记录。
第九条 对所有接收到的捐赠收入,均向捐赠方开具“江西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将该收据的记帐联作为南青基金财务入帐的原始凭证之一。
第十条 在开具捐赠票据时,严格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书写规范、不省略或涂改,全份一次复写,全部联次内容一致,并加盖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财务专用章;开错的发票在全部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保留在原本发票(票据)上,不涂改或废弃;同时要对开出和作废的发票(票据)的票号、日期、内容、索要单位、开票人签字等相关信息进行顺次详细登记,以便于将来查找。
第十一条 当出现退票等情况时,在收回原收据的捐赠者联后方可重新开具收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收据。
第十二条 捐赠收据一律交付给捐赠方,对于确实无法交付的捐赠收据(如捐赠方地址不祥等),将其“捐赠者联”留存在捐赠收据本的原处,同时进行登记,以备将来查账需要,避免收据重开、漏开的情况。
第十三条 用完的发票(收据)存根(以整本为单位)以及标有作废字样的作废发票(收据)按发票(收据)的顺序保管好,在未经票据管理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不私自处理和销毁。票据遗失或被盗将及时追查,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邮政捐赠收据管理
第十四条 在收到邮政汇款取款通知单后,由办公室专门负责人员将汇款取款通知单张数和金额总数进行登记,之后交由财务部出纳人员对所有汇款单开具捐赠收据。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将捐赠收据根据捐赠项目分配至各项目部门,各项目部门对本项目收到的捐款金额进行登记,并分别与捐赠人取得联系,将捐赠收据寄回给捐款人。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及时去邮局取款并于当天将款项存入银行,将兑付金额与办公室专门负责人登记金额进行核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南昌市青少年发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