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相关要求,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南青基金)根据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第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并于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出台《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现提请理事会予以审议,全部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南青基金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青基金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公益目的。
第三条 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南青基金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南青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类资产,以保证连续3年的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待拨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
第四条 为保证基金会投资管理专业化,降低基金会投资管理的风险,特设定投资委员会,投资委员会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组建,原则上不低于3人。主要职能是:
(1)从专业化角度分析投资管理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
(2)组织投资管理市场研究和市场调查,提出资金投资方案;
(3)监控资金投资过程科学性等问题;
(4)对投资状况定期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定期向秘书处报告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根据理事会授权,南青基金投资委员会及秘书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
(二)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和其他重大投资方案;
(三)确定和监督投资管理机构;
(四)控制投资风险;
(五)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投资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表决票设赞成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会议决议须经出席委员过三分之二数通过方为有效。所有投资方案经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财务部留档备案。
第六条 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组建投资委员会;
(2)负责对投资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3)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投资方案的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南青基金除银行存款和接受股权捐赠之外,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采用下列方式:
(一)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发售的理财产品、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等投资品种;
(二)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和运作财产;
(三)直接进行与南青基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股权投资。
第八条 理事会授权秘书处直接购买的理财产品限于自主风险评级为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或者二级,授权南青基金投资委员会及秘书处遴选优质基金公司投资理财,参考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方式及资产组合方式,并同时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对冲风险。
南青基金直接购买的债券限于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政策性、开放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的企业(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鼓励投资绿色债券。
南青基金直接购买的信托产品限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专门为慈善组织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首先遵循安全性原则。安全性原则是基金投资的整体预期收益应该建立在无风险或尽可能低风险的基础之上;
其次秉承收益性原则,收益原则是指在保证全中基金的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对基金的投资运营能获得一定的收益,基金的保值增值及受益,是基金会投资运营目的。由于通货膨胀等因素长期存在,只有当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大于通货膨胀率时,基金才真正实现了保值增值。
最后坚持流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是指基金会的投资工具在不发生价值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满足可能随时出现的支付需要。由于基金会的特殊性应该进行多元化投资,选择多样工具可以随时保持基金的流动性。
第九条 南青基金的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活动:
(一)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二)直接投资二级市场股票;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投资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用于对冲风险的除外;
(五)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的投资;
(六)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本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规定的慈善活动无关的借款;
(七)违法开展保证、抵押,以及将慈善组织的财产用于与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规定的慈善活动无关的质押;
(八)将慈善组织的财产以明显不公允的价格低价折股或者出售;
(九)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投资;
(十)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十一)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十二)参与非法集资等国家法规政策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委托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慈善组织应当与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委托财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财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违约责任以及解除合同情形等内容作出规定。
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对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南青基金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受慈善组织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但不得在其投资的企业担任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有关的职务。
第十二条 南青基金开展投资活动,应当制定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分权与授权、隔离回避制度、最大投资额度、直接投资和委托投资的范围、检查投资经营情况的方式和频率等,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南青基金投资委员会及秘书处应当对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投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二)确定投资战略和风险容忍度;
(三)确定投资管理机构的选择标准;
(四)决定重大投资方案;
(五)确定对执行机构和有关负责人在投资方面的授权范围;
(六)检查、监督投资管理工作;
(七)其他有关投资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 南青基金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重大投资方案是指超过净资产25%以上的单次投资应当从包括风险等级、期限、投资金额等方面的内容,体现合法、安全、有效原则。
第十五条 南青基金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个人或者组织利益与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不得损害慈善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南青基金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论证。
第十七条 南青基金应当经常、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和被投资方的经营情况,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应得收益。
第十八条 南青基金需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0年。
第十九条 应当根据投资品种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同时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二十条 南青基金的投资需注重防范集中度风险。投资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资产,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南青基金总资产的30%。
第二十一条 南青基金的投资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 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