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青基金工作人员工资支付标准及审批程序:
南青基金所有员工工资均需经过理事会同意,理事长批准,分级别按权限审批人首次确认,例如聘用合等。今后,如果金额比较定额,则无需再经审批人审批。
二、南青基金工作人员工资列支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我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这里所称的工资薪金,是指我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我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津贴,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进一步解释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我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我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我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我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三、南青基金人员的薪酬由基础工资、岗位职务津补贴、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部分构成。
(一)基础工资:是从业人员年度或月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本基金会的发展情况、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和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与个人业绩挂钩,与当年完成收入挂钩,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
(三)津贴和补贴:津贴和补贴是南青基金为了补偿从业人员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而支付的辅助工资,以及为了保证从业人员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的生活补助费用。
四、下列款项由南青基金在其薪酬待遇中按照相关政策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住房公积金;
(三)养老保险金;
(四)基本医疗保险金;
(五)大额医疗保险金;
(六)失业保险金;
(七)工伤保险金;
(八)生育保险金;
(九)其他必要的款项。
五、员工福利:
南青基金福利补贴参照江西省总工会印发的《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发放,包括但不限于:
(1)逢年过节可以向员工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员工年度总额不超过2100元。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2)员工生日慰问,可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含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员工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分别可发放不超过600元的慰问品;
(4)员工生病住院,应予看望慰问(一年内同一病种慰问一次),不动手术的给予不超过600元慰问金,动手术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5)其他福利补贴。
六、南青基金行政办公费支付标准及审批程序:
行政办公等日常支出,按照开支金额实行分责审批。每笔开支10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每笔超过10万元低于15万元的由秘书长办公会审批;超过15万元的开支须报理事长审批。
七、青基金差旅费支付标准及审批程序:
出差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按照审批权限表得到合适的批准。如需申请备用金的,请提前2 个工作日递交财务部。差旅费报销原则上应在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销,预借差旅费原则上在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冲账。(差旅费标准参照南昌市财政局<洪财行201420号文件>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1)住宿:不高于350元/天,需提供酒店发票,(按当地经济水平定)。
(2)餐饮费:不高于100元/天。
(3)交通费: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4)交通工具: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八、南青基金工作餐费支付标准及审批程序:
因团队工作需要的工作餐费用,须注明参加人员。一般不超过50 元/人/餐。特殊情况不超过100 元/人/餐的,需事先得到秘书长批准。